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办条件
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组织;
(二)具有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
(三)有两名以上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医疗器械知识,或者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医疗器械技术人员。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办材料
(一)书面申请(申请书包括申请单位名称、需许可的项目和理由加盖企业原印章,注明日期);
(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新办企业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及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