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专业起诉夫妻房产加名案件律师

  • 发布时间:2022-06-30 15:13:24,加入时间:2013年09月24日(距今4266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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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丈夫婚内受赠公婆房产一套,妻子离婚能否要求加名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如下面这个案件,一审法院认定在没有确权证据表明只赠与给丈夫一人的情况下,应视为赠与给夫妻双方,认定该房属于夫妻共同房产,但认为既然已经认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再登记为夫妻二人名字没有必要。但妻子怕丈夫离婚诉讼期间卖房转移财产,上诉坚持要求登记夫妻二人名下。最终二审法院予以支持,改判丈夫配合加妻子名字。

判决书节选: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沈父、严母将涉案房屋赠与给沈儿时并未明确只归沈儿一人所有,因此,根据上述规定,涉案房屋应属于沈儿与曾儿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依法应属夫妻共同财产。故对曾儿媳要求确认涉案房屋为曾儿媳与沈儿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请,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至于曾儿媳要求沈儿将涉案房屋变更登记至曾儿媳与沈儿名下的诉请,如上所述,一审法院已确认涉案房屋属曾儿媳与沈儿的夫妻共同财产,曾儿媳该项诉请实无必要;而且,一审法院就曾儿媳起诉沈儿的离婚诉讼所作判决未对涉案房屋的产权进行分割,上述判决亦未生效,曾儿媳可嗣离婚判决生效后另循途径解决,本案对此不予调处。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沈父、严母将案涉房屋赠与给沈儿是对沈儿的单方赠与,还是赠与给沈儿、曾儿媳双方。《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而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本案中,并无赠与合同确定案涉房屋只赠与给沈儿一方,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沈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其与曾儿媳的夫妻共同财产,一审法院确认案涉房产为沈儿与曾儿媳的夫妻共同财产,并无不当。综上,曾儿媳上诉主张确认案涉房屋为其与沈儿共同所有并请求法院判令沈儿将房屋过户至其与沈儿名下,该主张有理,本院予以支持。

张静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从业十年以上。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房产确权案件,各类分家析产房产确权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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