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起诉分割共有房产需要满足份额要求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用。实践中很多人以为起诉分割共有房产需要达到三分之二以上产权份额,这是对法律的误解。实际上按份共有人可随时起诉分割共有房产,不需要达到任何产权份额。而共同共有人在共有关系丧失时,也可以起诉分割共有房产。即无论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起诉分割房产都没有产权份额的要求。如下面这个案件,被告抗辩称原告的产权份额没达到三分之二,无权要求分割房产,法院就不支持其主张。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本案为共有物分割纠纷。双方当事人为案涉房屋的按份共有人,依法对房屋按照其份额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本案的焦点在于案涉房屋能否分割、如何分割。
一、关于案涉房屋能否分割问题。首先,案涉房屋由陈1、陈2、陈3按份共有,且已明确各自享有的产权份额。《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登记簿为准。本案中,案涉房屋的登记权利人是陈1、陈2、陈3,各产权人份额如下:陈2占2/8产权份额,陈4占3/8,陈3占2/8,潘某占1/8,双方当事人对此均不持异议,法院予以确认,故对本案共有房屋的分割,应适用《物权法》等相关规定。
其次,陈1有权请求分割案涉房屋。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九条有关“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的规定,在陈1、陈2、陈3并未约定不得分割各方共有的案涉房屋的情况下,陈1、陈2、陈3作为该房屋的按份共有人,均有权随时请求分割案涉房屋,即陈1要求分割案涉房屋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因而,对于陈2提出超过2/3份额才能分割案涉房屋的抗辩,法院不予采纳。
张静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从业十年以上。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房产确权案件,各类分家析产房产确权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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