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夫妻离婚后能否起诉受赠与的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如下面这个案件,前妻起诉要求将前夫在婚内接受父母赠与的一套房屋登记在二人名下。一审法院认为判决已经认定房屋为共有,没有必要再登记在二人名下。二审法院认为,诉讼期间,二人已经离婚,前妻有权起诉要求房产证加名,改判支持前妻的诉求。
判决书节选:
一审法院认为,法院认定沈父、严母与沈儿就涉案房屋为赠与关系。《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该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本案中,沈父、严母将涉案房屋赠与给沈儿时并未明确只归沈儿一人所有,因此,根据上述规定,涉案房屋应属于沈儿与曾儿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依法应属夫妻共同财产。故对曾儿媳要求确认涉案房屋为曾儿媳与沈儿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请,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至于曾儿媳要求沈儿将涉案房屋变更登记至曾儿媳与沈儿名下的诉请,如上所述,一审法院已确认涉案房屋属曾儿媳与沈儿的夫妻共同财产,曾儿媳该项诉请实无必要;而且,一审法院就曾儿媳起诉沈儿的离婚诉讼所作判决未对涉案房屋的产权进行分割,上述判决亦未生效,曾儿媳可嗣离婚判决生效后另循途径解决,本案对此不予调处。
二审法院认为,曾儿媳则上诉主张将案涉房屋变更登记至曾儿媳与沈儿名下,因曾儿媳与沈儿在本案诉讼期间已经解除婚姻关系,曾儿媳作为案涉房产的共有人之一,有权主张将案涉房产登记至其与沈儿名下,其能否通过其他法律途径对该财产进行分割并不影响其在本案中主张将案涉房屋登记至其与沈儿名下,一审法院对此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至于曾儿媳主张的变更登记的税费由沈儿承担,该主张并无相应依据,变更登记过程中产生的税费应依据相关规定确定承担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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