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商铺租赁合同的解除时间如何认定?
张静律师解答:以双方明确达成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当天为合同解除日期。如下面这个案件,租客2021年1月开始未支付租金,房东2021年3月10日上让租金把东西清理出去,后房东起诉租客支付租金及违约金,法院2021年7月22日向租客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从未明确表示要解除租赁合同,故合同解除期限,应按法律规定认定,即租客收到起诉状副本当日计算。二审法院认为,租客在1月份不交租金,合同约定2个月不交租金,房东可以解除合同,而房东也是在3月份告知租客搬出去,故合同解除时间应为3月份。不得不说一审法院判案过于生搬硬套法条,容易造成双方利益失衡。租客1月份开始就没有使用房屋了,却让租客支付租金到7月份,须知一个月的租金高达几万啊。而二审法院的判决就照顾了双方利益,对双方来说都更公平合理。
判决书节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涉案《商铺租赁合同》解除时间的认定邓租客自2021年1月开始未支付租金,构成违约。根据《商铺租赁合同》的约定,逾期交租两个月,黄房东有权收回商铺,押金不退。黄房东在2021年3月10日向邓租客发送“希望三天之内把东西清理出去”,已经表达解除合同的意思。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的规定,黄房东依约解除合同的,双方合同自解除通知到达邓租客之日解除,故合同解除之日应认定为2021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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