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增城区离婚股权分割争议律师

  • 发布时间:2022-07-18 17:40:54,加入时间:2013年09月24日(距今426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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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离婚协议约定一方隐瞒财产就全归对方有效吗?

张静律师解答:有效的。如下面这个案件,夫妻离婚协议约定,若一方隐瞒财产,则隐瞒的财产全归对方。后丈夫去世,妻子参加葬礼时才发现丈夫离婚时隐瞒了某公司25%的股权。于是起诉丈夫的继承人,要求改股权归自己。法院最终认定离婚协议的约定有效,判决25%股权归妻子。

判决书节选:

人物介绍:严夫是严婆婆的儿子,严夫先与张前妻结婚,生育一女严大女,后与陈妻结婚,生育一儿陈二儿。

法院认为:本案为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焦点在于审查离婚夫妻内部财产分割问题,陈妻作为严夫原配偶,王婆婆、张前妻、严大女、严二儿为严夫的法定继承人,陈妻有权以原告身份将王婆婆、张前妻、严大女、严二儿列为被告进行诉讼。《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本案中,严夫在与陈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领某公司的股权,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该股权的财产权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予分割。

《离婚协议》是双方离婚时达成的协议,合法有效。根据双方的《离婚协议》,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二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现严夫未在《离婚协议》中列明该涉案股权情况并进行分割,隐瞒了该财产,根据协议,该股权权益(仅为财产权益)应全部归陈妻所有,故陈妻主张确认其享有该25%的股权权益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王婆婆、张前妻、严大女抗辩称陈妻对领某公司的存续知道或应当知道,不存在隐瞒的情况,但提交的证领某公司的存在,无法证明陈妻知道严夫持有该公司的股权,故王婆婆、张前妻、严大女该抗辩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公司股权及合伙类纠纷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提供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法律审查服务,股权转让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合伙入伙退伙纠纷、合伙解散纠纷等公司诉讼类法律服务,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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