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白云区熟悉遗产纠纷房产继承分割法律服务的律师

  • 发布时间:2022-07-21 09:17:31,加入时间:2017年11月09日(距今284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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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法定继承主体问题
1、在没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哪些人可能继承财产?
答:法定继承人和一部分满足条件的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1) 法定继承人(1127、1128、1129条是我国法律关于法定继承人范围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8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9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 满足条件的其他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2、父母的私生子是否有继承权?
答:有,属于“子女”中的非婚生子女。但是,非婚生子女要取得生父母的继承权,必须证明其与生父母之间的身份关系。
3、实践中,应如何证明非婚生子女与其亲生父亲之间的身份关系­
答:
(1) 生父在户口簿上或自己档案中,已经清楚地载明非婚生子女是自己的子女,或者生前已承认是自己的子女。比较稳妥的做法是到户籍管理部门开具相关证明,或者进行公证。
(2) 经生母以确切的证据或其他人证、物证证明非婚生子女是他人所生。
(3) 若采用DNA等科学方法做亲子鉴定,前提是当事人健在且同意。
需要注意的是:出生证明不是直接证据。
4、什么是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答:继子女比较好理解,指妻与前夫或夫与前妻所生的子女。有抚养关系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
(1) 继父母对未成年的继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
A. 继子女受继父母经济上的供养;
B. 继子女受继父母生活上的抚养、教育;
C. 继父母对成年但系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的继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
(4) 继子女对继父母履行了赡养义务:
A. 继子女在经济上供养继父母;
B. 继子女在生活上扶助继父母。
5、实践中,“有抚养关系”应如何认定?
答:证明“有扶养关系”核心在于证明“持续共同生活事实”,可以证明的材料包括:居委会证明、户口登记迁移、姓氏变更、生活教育费用支出、事实收养、经济关系往来、日常沟通交流情况等。
6、被代位继承人包括哪些人?
答:
(1) 被继承人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对公婆和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的子女。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18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2)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7、适当分得遗产人的子女是否拥有代位继承权?
答:没有。
8、《民法典》新增的“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是不是意味着“侄子侄女可继承叔伯遗产”
答:可以但是有条件限制。
只有在没有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适用第二顺位法定继承的情况下,当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赋予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权。
9、代位继承受辈数限制吗?
答:分两种情况。
(1) 晚辈直系亲属代位继承的,不受辈数的限制;
(2) 晚辈旁系亲属代位继承的,仅限于被继承人的侄子女、外甥子女一代。
10、代位继承还有其他适用条件吗?
答:
(1) 代位继承仅适用法定继承,不适用遗嘱继承。如果被继承人立有遗嘱,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则遗嘱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也不享有继承权。
(2) 在被代位继承人先于继承人死亡时,才可能发生代位继承。
11、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是否可以继承公婆、岳父母的遗产?
答:可以但是有条件限制。即“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12、在实践中如何认定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答:
(1) 在经济上为老人提供了扶助、供养,老人主要依靠其提供的经济条件生活;
(2) 为老人日常生活提供帮助,如共同生活,经常照料,为老人做饭、打扫卫生,在老人生病住院时送医院进行护理等
(3) 对老人的帮助具有长期性、经常性。
13、再婚后,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对公婆、岳父母遗产的继承权是否受到影响?
答:不影响。
14、分给适当遗产能够分得多少遗产?
答: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以多于或者少于继承人。”
15、如果分给适当遗产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应如何救济?
答: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 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一般不予受理;
(2) 不知其取得遗产的权利受到侵害,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三年内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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