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签订认购书后向开发商支付更名费能退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如果合同约定更名需收取更名费是合法的。不过如果开发商超出约定标准收取更名费,则多收的金额可以要求退还。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本案中,郑某向华某公司支付更名费80000元系基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存在基础法律关系,故本案案由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华某公司向郑某收取更名费80000元是否符合双方约定。对此法院分析如下:首先,尽管郑某与华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一手现房)买卖合同》并未对更名费项目进行约定,但从涉案房屋的交易过程上看,华某公司与各认购人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均明确约定:认购人不得随意转让认购书之权益,更名须经华某公司同意且须缴纳更名费。实际上,刘某以及郑某作为二手、三手认购人均知悉上述约定,清楚更名事宜须向华某公司申请并且可能支付更名费。现郑某为促成华某公司同意更名,根据华某公司的要求支付了更名费,在双方签署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后现又要求华某公司全款退还该笔费用,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法院不予认可。但是,考虑到前述《商品房认购书》认购条款第5条均约定更名费标准为30000元,尽管本案的更名情形与该条款约定的更名情形不同,但更名本身并未导致华某公司实际产生其他具体支出或损失,华某公司也未能举证更名费的实际用途,故华某公司向郑某主张更名费80000元确实高于郑某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时的合理预期,郑某主张其被迫向华某公司支付更名费80000元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综上,法院根据《商品房认购书》约定的标准认定双方就涉案房屋更名费达成的合意应为30000元。华某公司已收取郑某更名费80000元,超出部分50000元应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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