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交楼不需要取得竣工验收合法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合法,商品房交楼必须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即使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不需要取得也不合法,开发商仍需承担逾期交楼的违约责任。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林某与大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合法有效。根据《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因此,竣工验收是房屋交付使用的必经环节,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始具备交付使用的条件。国务院于2000年1月30日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9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备案。”据此,房屋经过验收和验收合格的标志是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即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是交付房屋的法定条件。上述合同约定的交楼条件低于法定条件,大某公司直至2017年10月30日才取得涉讼楼盘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其在交楼时还不具备法定的交楼条件,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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