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同居关系解除后,一方支付的购房款能要求返还吗?
张静律师解答:如果房屋登记在对方名下,自己支付了购房款,则需要由自己举证是否由合资买房的合意。如果没有证据,对方又不承认,就只能要求返还购房款,不能要求产权份额。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罗男与杨女自2013年下半年开始同居,于2017年初分手,双方已解除同居关系。3202房购买于双方同居期间,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上述房屋是否属于罗男和杨女的共有财产,法院分析如下:首先,根据《物权法》第六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房屋登记在杨女名下,应属于杨女的财产。其次,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罗男与杨女存在共同购买房屋的合意。虽然罗男向发展商转账支付了合计169000元,但相对于房屋价值,该款项所占比例较小,从常理分析,不符合共同出资的条件。罗男向杨女转账的其余款项没有直接证据证实是用于购买房屋。杨女无论在5512号案还是本案中,均否认双方存在共同购房的合意,而罗男在5512号案中亦没有主张双方存在共同购房的合意,仅主张杨女返还其转账的款项,可见其本人也没有认为上述房产属双方共有并要求分割。综上,罗男现主张3202房属于双方共有并要求按照出资比例予以分割,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罗男与杨女在同居期间的生活开支应共同承担,双方均不应因同居关系而获利。关于罗男向发展商转账的款项及向杨女转账的款项,杨女主张是属于罗男对其的赠与、补偿,证据不足,不予采纳。至于是否用于同居生活开销,其中罗男向发展商支付的169000元,是用于购买杨女个人房产,并非用于同居生活开销,杨女应当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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