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云区民专业经济合同纠纷律师

  • 发布时间:2022-07-26 15:12:50,加入时间:2013年09月24日(距今426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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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借款后将房屋抵押给债权人使用有效吗?

张静律师解答:有效。如下面这个案件,原告向被告借款,同时将自己名下房屋给被告使用作为担保。被告将房屋出租。后原告起诉承租人腾房,法院就认为其借款未还清,无权要求腾房,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梁某、卢某使用涉案房屋已经过王某同意,现王某基于其与梁某、卢某之间存在借用合同关系而主张梁某、卢某及沙某返还涉案房屋,梁某、卢某主张其与王某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关系,故本案案由应为合同纠纷,一审法院对案由予以调整。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王某允许梁某、卢某使用涉案房屋的因由以及其现主张返还房屋有无依据。(一)根据王某的陈述,其主张2019年3月因梁某夫妇装修房屋无处居住,故其将涉案房屋借给梁某夫妇居住使用。王某对该主张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虽其中曾向梁某陈述房屋是借用并要求其归还,但梁某未对该陈述予以确认,故无法由此推定双方存在房屋借用关系。(二)根据双方陈述及王某提交的2019年1月以后与梁某之间的聊天记录可知,王某与梁某之间确存在借款关系,王某亦是基于其与梁某的借款关系而与卢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同意梁某夫妇居住使用涉案房屋,根据王某提交“《房屋租赁合同》签订的真实过程”该组证据中,王某亦陈述双方曾有同意以涉案房屋的租赁权作为借款担保的合意。另,涉案《房屋租赁合同》中的租金、租期、租金支付方式、签订时间等内容即便是卢某一方事后倒签,该租赁合同的出租人签名处亦明确是由王某所签。由上可知,王某基于梁某出借款项而同意梁某、卢某居住使用涉案房屋,并于《房屋租赁合同》上签名,此应为双方关于使用涉案房屋所达成的真实合意,故王某在向梁某清偿相关债务之前,应视为梁某夫妇具有涉案房屋的使用权,此亦符合王某陈述“以房屋租赁权作为担保”的真实意图,故梁某、卢某基于此使用并出租房屋给沙某具有合理性。现王某亦确认梁某出借的相关款项未清偿,其此时要求梁某、卢某腾空交还涉案房屋并支付占有使用费与双方真实约定不符,亦有违诚信原则,故法院对王某要求梁某、卢某及沙某腾空返还涉案房屋并支付自2019年3月始的占有使用费不予支持。

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纠纷类案件,包括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储蓄合同,赠与合同,装修装饰合同等纠纷。办案经验丰富,胜诉率高,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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