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安置补偿纠纷申请行政裁决,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
张静律师解答:非常复杂,此类案件需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如下面这个案件,原告属于离婚女,户口分出,按照补偿标准,其应当单独分得65平方米安置房,但拆迁人未给其补偿。随后多年,原告在行政裁决,行政诉讼,民事诉讼之间奔波,被多个部门以各种理由踢皮球,好在最终终于法院判决了政府重新处理。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向被告提出的行政处理申请,其实质是补偿安置申请。原告因一直未获得补偿安置,多次向被告及花城街道办申请补偿安置,并先后按照人民法院和政府部门的指引循起诉、裁决等途径主张权利,并不存在怠于行使权利的情况。且本案原告是针对被告2018年11月22日作出的《关于对<行政处理申请书(二)的回复函>》提起行政诉讼,并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对于被告所提驳回原告起诉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案涉花都区中轴线项目虽然直至本案审理期间仍尚未取得征地批准文件,但被告事实上已经在其管辖范围内批准发布了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已组织对项目范围内的包括原告所在户的集体土地上房屋进行了实际征收,如再以该项目尚未获得征地批准文件为由对原告所提补偿安置申请不予支持,明显有违政府诚信。同时,因为中轴线项目的征收程序尚未完善,原告在现阶段难以直接通过《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途径向被告的上级政府或者批准征收的政府申请复议或者裁决,而只能向批准发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被告寻求救济,被告有职权亦有责任对原告的补偿安置申请作出处理,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原告虽属“外嫁女”及“外嫁女子女”,但依法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被纳入补偿安置对象范围。因征收实施单位花城街道办与被征收农户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不恰当地将原告排除在补偿安置对象之外,致使原告所在农户的补偿安置指标已先行进行分配,目前单独对原告重新启动补偿安置确实存在一定难度。但是,此种后果不应由不存在过错的原告来承担,对原告的补偿安置亦不能因无法达成协议而无限期拖延。在原告与征收实施单位花城街道办就补偿安置遗留问题经长期协调始终无法达成协议、原告被迫向花城街道办的上级机关即本案被告申请处理的情况下,被告应当及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对原告作出补偿安置的决定,从而实质解决行政争议,而非再重复指引原告向上级政府申请裁决或者变相要求原告自行承担因行政机关履行补偿安置职责不当而产生的后果。综上所述,被告作出的《关于对<行政处理申请书(二)的回复函>》明显不当,应予以撤销,被告应对原告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至于对原告应该按单独一户进行补偿安置还是纳入所在农户一并进行安置,被告应根据审查的实际情况,并结合原告的意愿,妥善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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