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D照明产品海关编码和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新变化

  • 发布时间:2022-07-29 14:17:07,加入时间:2022年07月11日(距今108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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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LED照明产品已成为我国照明行业对外贸易的主要产品。2021年前三季度,我国照明产品出口总额约为470亿美元,其中,各类LED照明产品出口总额为338亿美元,占出口额比重接近72%。

LED照明产品出口的增长主要得益于LED灯具产品的高增长。现行2017版《协调制度》中,除对LED替换光源有单独海关编码外,其他LED的照明产品没有对应的海关分类编码,无法实现对各类LED照明产品出口数据的准确统计,也不利于对LED照明产品进出口贸实施易相关的扶持政策。

调整后的《协调制度》对涉及LED替换光源、LED模组以及仅使用发光二极管(LED)光源的灯具及照明装置提出了单独的税目分列。这样的变化一方面符合目前LED球泡、LED灯管或LED组件等产品出口快速增长的现状;另一方面顺应了当前LED光源与灯具进行一体化设计、制造、出口的行业发展趋势,符合我国照明电器行业的实际需求。在当前全球积极推行绿色低碳发展的背景下,细化LED照明产品的分类和海关编码,将进一步促进各类LED照明产品进军海外市场。

从2012年开始,中国照明电器协会与全球照明协会(GLA)一起开展工作,对增设LED照明产品、LED灯具产品的子目分类编码达成了共识,并积极与我国海关部门开展合作,推动实现LED光源产品、LED灯具产品子目分类编码的增设。以下列出2022版《协调制度》目录中,涉及照明相关的第85章和94章的品目条文、注释的调整和修改情况。

电光源产品所属第十六类第85章

新增品目85.39的注释,相关条文进行了删除并替换,85.39品目整体涵盖范围扩大;品目85.41相关条文进行了删除并替换,85.41品目整体涵盖范围扩大。

灯具类产品所属第二十类第94章

对子目9405.10至9405.60进行了删除并替换,增加部分同LED有关的产品类别,且根据国际可再生能源署的建议,增列太阳能相关产品

2021年11月,海关总署令第253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自2022年1月起施行。2014年3月海关总署令第221号公布、2017年12月海关总署令第235号修改、2018年5月海关总署令第240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15年2月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1号公布、2016年10月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修改、2018年4月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2018年5月海关总署令第240号修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点击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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