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征收时土地上没有青苗,青苗补偿款应当归谁?
张静律师解答:仍然归实际经营权人。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关于涉案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款的归属问题。上某三四经济社确认涉案土地由杨某占有并经营使用,地上附着物也是杨某建设。《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上述规定表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与土地为不同的物,可以分属不同的所有权人,所以土地所有权人未必就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而土地承包合同或者土地租赁合同的合同效力直接涉及土地所用权或使用权的归属,并不当然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归属。所以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款应当属于承包方或承租方对于涉案土地多年经营投入的补偿。即使涉案土地上没有青苗,青苗补偿款也应当属于实际经营权人。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征地拆迁类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房产拆迁安置行政诉讼纠纷、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土地征收补偿纠纷等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8楼
地铁:林和西站B出口,公交站:林和中路站 体育西路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