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补偿及搬迁费归谁?
张静律师解答:租赁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协商分配。如下面这个案件,因房屋未报建,租赁合同无效,但租赁合同约定如有属乙方经营性补偿归乙方所有,最终法院判决停产停业补偿及搬迁费都归承租人所有。
判决书节选:
关于装修损失应否赔偿及停产、停业损失如何分配的问题。根据查明事实及陈某在本案中的诉请可知,本案双方租赁合同系因拆迁导致无法继续履行,虽然案涉合同为无效合同,但鉴于拆迁方已就案涉厂房补偿了相关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等,根据《云城西北延线(白云三线—华快三期)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载明“被征收房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个人不是被征收人的,被征收人负有清退被征收房屋的责任。被征收人与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由合同约定的,由被征收人依照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没有约定的,由被征收人与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协商分配。”以及双方租赁合同中的约定分配拆迁补偿款,并无不当。根据双方签订合同中“租赁期间如遇国家征用该厂房,一切建筑物、水电、消防等设施补偿归甲方所有。如有属乙方经营性补偿归乙方所有。双方结清厂房折旧费、水电费等费用后合同自然终止”的约定,以及陈某系案涉厂房的最终使用人,停产停业补偿及搬迁费应全部归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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