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增城区共有房产买卖争议律师 借离婚逃避债务规定

  • 发布时间:2022-08-03 15:18:09,加入时间:2013年09月24日(距今428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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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如何认定是否是借离婚逃避债务?

张静律师解答:如离婚协议的签订时间在债务发生之后,则可认定是借离婚逃避债务。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认定离婚协议不具有对抗债权人的法律效力。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毛女是否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实体权利。根据一审查明事实,毛女与第三人艾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案涉房产并将其登记在第三人一人名下,案涉房屋应为毛女与第三人艾男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共同共有的财产。

2019年6月6日毛女与第三人艾男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案涉房屋归毛女个人所有。对此本院认为,首先,根据《物权法》(已失效,现为《民法典》)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第三人艾男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涉案房屋产权归毛女所有,系艾男对其在涉案房屋中所拥有的份额的处分,该处分行为未经产权变更登记并不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其次,2019年4月24日,第三人艾男与张某签订调解协议,确认欠款2300000元并承诺按期归还,但艾男于2019年6月6日却与毛女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案涉房产归毛女一人所有,逃避债务意图明显,故法院认定第三人艾男与毛女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不具有对抗张某的法律效力。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房产确权案件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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