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股东查账是否有不正当目的由谁举证?
张静律师解答:由公司负责举证。
判决书节选:
关于金某公司要求查阅君某公司会计账簿是否具有不正当目的-
本院分析认定如下:金某公司在起诉要求查阅君某公司会计账簿前,已多次向君某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查阅目的,但未获君某公司进行查阅配合的实际行动。金某公司作为君某公司股东,有权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君某公司认为金某公司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具有不正当目的,应当由其提交证据予以证实。但从君某公司提交证据及陈述来看,1.金某公司基于自身权利保护提起诉讼,是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并无证据证实金某公司存在恶意诉讼的情形。诉讼案件发生的次数多少,也不足以证实金某公司存在不正当目的;2.蒲某担任金某公司一人股东,其个人利益和金某公司、君某公司产生密切和直接联系,系客观事实。但是,该身份关系的存在,并不必然能够认定金某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具有为蒲某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关键还是看金某公司是否实施了实现不正当目的的具体行为。但从本案现有证据来看,君某公司未能完成该项举证义务,其所称不正当目的的表现,仅是其主观推测,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在君某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实金某公司查阅会计账簿具有不正当目的的情况下,金某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应当受到合法保护。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公司股权及合伙类纠纷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提供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法律审查服务,股权转让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合伙入伙退伙纠纷、合伙解散纠纷等公司诉讼类法律服务,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8楼
地铁:林和西站B出口,公交站:林和中路站 体育西路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