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云区股东查账纠纷律师

  • 发布时间:2022-08-05 11:56:14,加入时间:2013年09月24日(距今428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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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股东知情权纠纷中,可能损害公司利益需要已经发生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需要,“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认定只需公司提供证据证实存在该可能性即可,无需证明损害行为已经实际发生。

判决书节选:

关于桀某公司能否以李某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具有不正当目的为由,拒绝李某行使该项股东知情权-法院认为,《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公司以“不正当目的”为由,排除股东行使查阅会计账簿的知情权,应当同时证明股东存在“不正当目的”且通过实施查阅行为“可能损害公司利益”,两者缺一不可。同时,对于“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认定只需公司提供证据证实存在该可能性即可,无需证明损害行为已经实际发生。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公司股权及合伙类纠纷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提供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法律审查服务,股权转让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合伙入伙退伙纠纷、合伙解散纠纷等公司诉讼类法律服务,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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