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区宅基地房征收继承纠纷律师 旧房被拆除继承咨询

  • 发布时间:2022-08-08 11:10:09,加入时间:2013年09月24日(距今390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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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继承人之一将父母的宅基地房拆旧建新,其他继承人有份吗?

 张静律师解答:无份,谁建的房子归谁。如其他继承人在建房时知情并不反对,则不能要求赔偿。如其他继承人在建房时不知情,则可以另案提起侵权诉讼要求赔偿。

判决书节选:

本案中,土地证号为1992-××3的土地登记在潘父名下,该土地面积132平方米,土地用途是住宅,该证共2宗地,面积分别为:80平方米、52平方米。对于80平米土地上现有二层半房屋,《从化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报建审批表》(编号N0021166)载明,申请人为潘四儿,建筑层数二层半,申请理由为危房改造,拆旧建新,可证实原土地上盖房屋已由潘四儿出资改建或拆旧建新,其后亦由潘四儿居住使用,原房屋已不存,继承标的不复存在。同时,潘大女等人陈述称对于该拆旧建新行为是明知的,虽然潘大女等人认为潘四儿建造的房屋出资款项部分来源于父母,另有潘三儿资助了6万元,但如一审所述,如没有其他约定,建房的资金来源情况与所建楼房的权属并无必然的法律关系,物权和债务本身并不等同,而农村宅基地房屋因宅基地的福利属性又与建房人的个人身份紧密相关。现潘大女等人并无证据证明各方在拆旧建新时已经达成了出资即视为对房屋拥有物权的协议,其要求分割房屋,理据不足,如潘四儿建房时使用了他人资金,应另案解决。

现该房屋经各方确认已经灭失,已经不具备继承的可能性,但因当事人对于灭失原因存在争议,《物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故此本院对原有房屋的权属份额仍予以认定,但不再进行实体分割,如上述该房的权利人认为存在被侵权的事实,可另行提起侵权之诉。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分家析产及继承类诉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专业办理房产继承纠纷案件,分家析产纠纷案件,宅基地拆迁款分割纠纷案件,继子女继承权纠纷案件,各种财产权继承纠纷案件等,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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