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擅长国有土地使用证撤销案律师 违法变更为国有

  • 发布时间:2022-08-09 12:34:04,加入时间:2013年09月24日(距今390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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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集体土地被违法变更为国有土地了,能起诉国家赔偿吗?

张静律师解答:如未侵犯村民小组的合法权益,就不能要求国家赔偿。如下面这个案件,某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在1994年被征收,后市政府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给某企业。后该颁证行为被确认违法,村民小组遂提起行政赔偿案件。最终法院认定即使颁证行为被确认违法,但因土地在颁证之前就已经被征收,与村民小组已无关联,故颁证行为对村民小组的合法权益并不产生影响,判决驳回村民小组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为行政赔偿纠纷。本案争议焦点为:川某居民小组主张的损害与吴某市人民政府的违法登记行为之间是否构成因果关系的问题。《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据此,川某居民小组获得国家赔偿的前提条件是,吴某市人民政府行使职权时对川某居民小组主张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川某居民小组起诉认为吴某市人民政府违法颁发吴府国用(1995)字第XXX号、吴府国用(1996)字第XXX号、吴府国用(1996)字第XXX号和吴府国用(1996)字第XXX号四个《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因此造成其财产损失请求赔偿。在案证据显示,虽然吴某市人民政府颁发上述四个《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政行为因程序不当被原审法院(2016)粤08行终147号行政判决确认违法,但根据该生效判决确认的事实,1994年川某居民小组主张的争议集体土地就已经签订了《征地协议书》、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支付了土地出让金,并获得省、市、县三级有部门的批准,因此该争议土地在1994年已经转为国有建设用地,而在涉案土地转变为国有建设用地后,与川某居民小组主张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已无关联,此后该地块转让给东某公司和塘某公司并由吴某市人民政府办理土地登记的行政行为对川某居民小组合法权益并不产生实际影响,亦即被告吴某市人民政府颁发四个《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政行为合法性与川某居民小组主张的财产损失之间并无因果关系。所以,即使吴某市人民政府颁发四个《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政行为因程序不当被确认违法,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违法行为与川某居民小组主张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关联性,故川某居民小组请求国家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而川某居民小组对于涉案土地的征地补偿款的主张可以另寻其他途径寻求救济。法院判决驳回川某居民小组的诉讼请求。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集体土地类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纠纷等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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