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土地征收纠纷案件都要先申请行政裁决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是,只要对征收补偿标准不服的案件才需要先申请行政裁决。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为征地协议行政纠纷,争议焦点是原告马某经合社提起本案诉讼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本案中,马某经合社与化州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12月31日签订了涉案《征地协议书》,后马某经合社认为化州市人民政府虽然如约支付了全部征地补偿款,但未履行涉案《征地协议书》第五条和第六条关于返还15%土地给马某经合社作为留用地以及填平城东公路边的鱼塘和建设新农村规划的22米路基的合同义务,遂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化州市人民政府和南盛街道办履行涉案《征地协议书》第五条和第六条约定的义务。根据本案查明事实,马某经合社已经和化州市人民政府就涉案征地补偿费、人口安置补偿费、青苗补偿费、返还留用地形式等协商一致并且签订了涉案《征地协议书》,结合马某经合社上述诉讼请求,可知其提起本案诉讼并非对征地补偿标准或者数额有异议,而是认为化州市人民政府没有依约履行涉案征地协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关“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的规定,马某经合社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化州市人民政府履行涉案征地协议相关条款,法院应予受理。原审法院适用《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关于“土地权利人对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过程中确定的土地补偿有异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土地权利人先申请行政机关裁决。”的规定以及《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裁决。”的规定,认为马某经合社未经裁决直接向法院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裁定驳回马某经合社的起诉,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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