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黄埔区专业安置房办房产证诉讼律师

  • 发布时间:2022-08-11 12:26:05,加入时间:2013年09月24日(距今43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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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同一小区的房产官司,能要求法院参照其他案件计算房价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可以。法官一般都按照本案评估出来的房价计算,即使同一小区,由于买房时间的差别,即使时间接近,也可能因房价波动大导致评估出来的房价差别巨大,故法官只会按照本案的评估结果计算房价。不过如果实在差别太大的话,为了公平合理原则,法官也会采取折中的方式增加补偿。如下面这个案件,自己的案件评估出来1997年房屋单价是9865元/平方米(同小区另一案件评估出来1998年是33600元/平方米)。2016年的时候,自己的案件评估出来是34553元/平方米(同小区另一案件评估出来2016年是44400元/平方米)。而另案是按照1997年的房价来计算的。如果此案也按1997年的房价来计算,则原告这边也太不公平了,势必不会服判息讼。于是法官采取了一个折中的办法,判决按1997年和2016年的评价价计算房价。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经查明,雷某与北某公司在1993年6月20日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及《划拨建设用地拆迁房屋临迁、回迁安置协议书》约定,北某公司应于1997年12月31日前在案涉地段安排一处房屋和一处商铺给雷某回迁。由于案涉土地使用权于1998年12月29日被广州市政府收回,且案涉地块性质已由商品住宅用地调整为商业金融和社会停车场用地,实际上已不可能再通过回迁方式安置雷某,雷某要求解除上述协议并对其进行货币补偿,合理有据,一审予以支持正确。鉴于上述协议约定的回迁时间是在1997年12月31日前,雷某在应知实际无法回迁的情况下,在本案之前也只是主张北某公司和土地开发中心向其支付拆迁补偿款,直至2016年7月14日提起的本案诉讼中才明确要求解除案涉协议并以案涉地段同类房屋的价值进行货币补偿。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及从1997年至2016年期间房屋市场价格变化情况、物价指数等因素,依据公平合理和等价有偿原则酌情根据中的高价即电梯楼状态下估价对象的房地产市场价值在1997年和2016年价值时点的折中价确定北某公司和土地开发中心应向雷某支付的补偿款,合理有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本案具体案情与20529号案并不完全相同,一审已按对雷某有利的原则参照该案认定本案所涉拆迁地块兴建的为电梯楼,北某公司和土地开发中心应按电梯楼状态补偿给雷某。雷某上诉主张在认定本案的具体货币补偿标准时也应参照20529号民事判决的结果,改判认定北某公司和土地开发中心向其支付货币补偿款12691311元,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征地拆迁类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房产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土地征收补偿纠纷、租户与被拆迁人补偿款分配纠纷等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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