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土地租赁合同无效后,承租人的损失如何赔偿?
张静律师解答:按过错比例承担损失。如有建设房屋的,需评估工程总造价,然后双方按比例承担。如下面这个案件,法官认定双方责任各50%,判决出租人返还一半租金,并赔偿工程造价的一半。
判决书节选:
综上,因《租赁合同》无效,西某经济社应向陈某返还依无效合同收取的履约保证金5万元。至于陈某已缴纳的租金,虽陈某承租涉讼土地后未建成房屋即被城管部门拆除,尚未实际将土地用于物流、厂房及仓储使用,但其建设房屋期间确占用了涉讼土地,因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无效及土地上房屋被拆除均负有责任,法院酌情支持西某经济社向陈某退还已缴纳的租金(实为占有使用费)的一半151200元(302400元×50%)。
关于涉讼土地建设损失费用问题。筑某公司依法院移交的证据材料及涉讼土地现场状况对于涉讼土地上被拆房屋的工程造价作出了评估结论,西某经济社虽对于该评估结论不予认可,但其未提交足以推翻陈某的证据的相反证据,亦无证据证明该评估程序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故法院对该评估报告予以采信。至于陈某提出评估结论漏计人工费的问题,筑某公司在对评估报告初稿的质证意见回复函中已说明,人工费419426.46元已包含在总造价1392785.50元中,不能重复合计计算,陈某仍要求重复计算人工费,法院不予采纳。综上,涉讼土地地上建设的总造价为1392785.50元,陈某与西某经济社各承担50%的责任,西某经济社应赔偿陈某696392.75元(1392785.50元×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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