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打土地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类案件厉害的律师

  • 发布时间:2022-08-22 15:21:50,加入时间:2013年09月24日(距今390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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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集体土地被其他单位使用几十年了还能要回来吗?

张静律师解答:如有证据证明是集体土地,要尽快起诉。如该土地在1990年10月1日前已经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则法院不予受理。如下面这个案件,某经济社就因为没有证据证明土地是自己的而败诉。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本案为土地行政登记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系被告廉江市人民政府给青平镇供销社石某门市部颁发廉国用(1999)字第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来源是否清楚、合法­经查,青平供销社于上世纪60年代开始使用涉案土地至今,并分别于1968年、1973年及1983年三次在涉案土地上共建造面积共约1000平方米的三幢房屋进行经营使用,并于1989年5月12日领取了上述3栋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至2011年原告某经济合作社提出异议之前,期间并无人提出异议。虽然原告起诉称涉案土地系第三人向其村借用,而非征用,并提供了连某、陈某的证词予以证实,但因连某、陈某两人均未出庭作证,其证词缺乏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不予确认;另原告亦未能提供借据或其他证据证明第三人向其村借用涉案土地的事实,故原告的该主张理据不足,不予支持。据此,被告廉江市人民政府作出本案被诉的土地登记发证行为时第三人对涉案土地拥有使用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登记发证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据此,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某经济合作社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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