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受托人代受款项后能直接抵扣欠款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可以,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需另外起诉,不能直接抵扣。
判决书节选:
一审法院认为:曾某、古某双方签订有《委托书》,明确约定了委托事项,本案系因曾某委托古某向玉某公司代收取款项引发的争议,属于委托合同纠纷。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古某收取的款项是否系用于抵销曾某欠古某的款项。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古某应当证明双方就抵销问题已经达成一致,但其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而本案所涉款项属于委托合同关系项下的代收款,古某所主张的曾某欠款属于借款以及代偿款性质,与本案款项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亦不能直接抵销,因此古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采信。古某所主张的欠款问题,其中部分已经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就没有处理的部分,古某唯有通过另案起诉主张相关权利,不应在本案中直接主张抵销。古某基于受曾某委托的原因向玉某公司收取了相应款项,理应转交曾某。曾某起诉要求古某返还所收取的款项288.6万元符合《合同法》第四百零四条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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