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离婚时能要求分割曾经有过的收入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只能分割双方离婚时既存的财产,不能分割曾经获取过的收入。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或离婚后财产纠纷)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是分割双方离婚时既存的财产,而非曾经获取过的收入。在夫妻生活中,双方均有在合理范围内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已经合理处分的财产不属于离婚时分割的范围。至于夫妻一方是否存在转移财产的情况,应结合双方的经济收入状况、存款数额及消费水平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李某主张分割张某名下银行存款,认为张某转移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但依李某的陈述,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黑龙江办事处工作,每月工资收入为5000元左右,收入并不高。且从其调取的张某自2008年至2015年7月的银行账户流水显示,张某的收入与其支出水平基本相符,其银行账户的存入和支出交叉进行,交易频率正常,未见异常变动,无转移财产的迹象。双方自1998年结婚至2015年张某起诉要求离婚,夫妻共同生活多年,在正常家庭生活中消耗的金钱及财产不属于离婚时可分割的范围。李某未能举证证实张某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其上诉请求分割相应款项,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至于李某主张分割由闫某赠与的房屋租金40000元,因金钱是种类物,即便张某收取了上述租金,李某未能举证证实该笔租金收入独立于张某的其他存款存在,没有与其他财产发生混同或者在婚姻生活期间被消耗掉,在离婚时尚存在,故其要求分割上述租金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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