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赠与协议与夫妻婚内财产协议的区别是什么?
张静律师解答:如果该财产是一方婚前财产,通过协议约定属另一方所有,则属于赠与协议。如该财产是夫妻婚内共同财产,通过协议约定属另一方所有,则属于婚内财产协议。
第一,夫妻一方在婚前或者婚后出具承诺,大致内容为,“我自愿将某房屋赠与给(或归)我的配偶”或者“我自愿将某房屋中我的份额赠送一半给(或一半归)我的配偶”。在这种情况下,第一,如果该房屋是作出承诺这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则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此时(以房产为例)若不作产权变更登记,则赠与行为未完成(不动产要变更登记;动产要交付),赠与人可随时撤销赠与(也就是说,该承诺说了也白说)。当然这一观点也存在一定的争议,这涉及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可要求撤销“赠与”)与《婚姻法》第十九条(可约定婚前财产“归”双方共有)的关系。
第二,如果该房屋本身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则该承诺实质就是夫妻财产分配协议。因为夫妻双方对该房屋系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所享有的权利及于该房屋的全部,故一方也就不存在赠与的基础。换句话说,赠与的前提是,该物属于我个人所有,否则我没有什么东西可以赠与,因为对方本来就对整个房屋享有全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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