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妻子起诉丈夫名下房产加名,需要抵押银行同意吗?
张静律师解答:看抵押合同如何约定,如抵押合同约定需要房产转让需要抵押权人同意就需要,未约定就不需要。妻子要求加名后,取得的是有抵押权负担的房产,不影响银行的抵押权。
判决书节选:
至于案涉房屋已办理抵押登记至某银行名下的问题,《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设立后,不论标的物辗转流入何人之手,物权人都有权追及物之所在并直接支配该物的效力。就抵押权来说,其追及力表现为,在抵押人将抵押物转让他人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押权,即受让人取得的是有抵押权负担的财产。据某银行的复函,抵押合同并未约定抵押财产不能转让或转让须经抵押权人同意,故虽案涉房屋设定了抵押权,不影响案涉房屋转移登记至谭妻与方夫名下,抵押权亦不受影响。
张静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从业十年以上。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房产确权案件,各类分家析产房产确权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8楼
地铁:林和西站B出口,公交站:林和中路站 体育西路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