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珠区劳动合同纠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诉讼律师

  • 发布时间:2022-09-10 10:16:43,加入时间:2017年11月09日(距今2846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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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案例学习:(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小黄于2015年4月20日入职某公司,任服装高级跟单员。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小黄每月工资为8200元。
2021年3月,某公司以小黄存在“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害”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
小黄认为公司以此为由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属于合法解除,故向深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深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某公司支付小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8400元。
某公司对该仲裁裁决结果不服,起诉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某公司主张因小黄在职期间疏忽订单品质管理,导致客户向公司索赔99379.8美元。另外,因小黄工作疏忽大意,将生产制造单资料填写错误,导致公司损失8万余元。公司以小黄存在“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害”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属合法解除。小黄辩称,某公司的损失实际为两部分,疏忽订单品质管理是因为春节期间赶货导致品质做工控制不力,应当是其他部门所致,自己仅为跟单员,不负责服装品质做工;关于面料品质问题,自己是按照客户发送邮件中关于产品面辅料的要求制单,客户产品面料错误并非自己造成。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
原、被告均确认被告作为服装高级跟单员的工作内容包含服装面料的审核、监控走货阶段的风险等,法院对此亦予以确认。

首先,原告主张被告在职期间疏忽订单品质管理,但其提交的邮件证据内容主要为被告发现衣服品质存在问题后的多方沟通过程,未能体现被告在监管过程中存在过失,亦未能证明服装做工控制不力的直接原因在于被告。
其次,原告主张被告错误填写生产制造单资料,但其提交的查货报告主要内容为图片,图片仅显示服装的款式及颜色,未能体现面料的性质与数量,不能证明被告存在错误填写行为并直接导致客户产品面料成分出现错误。
综上,原告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被告在职期间疏忽订单品质管理、将生产制造单资料填写错误导致原告赔偿客户损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告以此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于法无据。被告对仲裁裁决确认的“原告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8400元”无异议,故原告应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98400元。
综上,福田区法院判决:原告某公司支付被告小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8400元。
宣判后,原告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本案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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