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秀区撤销股权转让协议找律师 受欺诈认定咨询

  • 发布时间:2022-09-30 14:25:10,加入时间:2013年09月24日(距今428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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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认为自己受欺诈签订了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起诉撤销要注意什么?

张静律师解答: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受欺诈,否则打不赢官司。如下面这个案件,原告主张被告承诺转让股权后,将公司增资至1500万。但原告没有证据,最终败诉。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为:韦原告以林被告欺诈为由要求撤销双方之间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书》理由是否成立。《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于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于口头遗嘱或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据此,韦原告主张林被告与其签订《股权代持协议书》时存在欺诈,应当提供确凿充分且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对此予以证明。韦原告主张林被告在签订协议时已承诺将有为公司增资扩股至1500万元,使其与之达成支付150万元股权转让价款受让该公司11%股权的合意,但双方在合同中并未明确对此作出约定。上述主张除《股权代持协议书》第二条中约定“甲方(韦原告)委托乙方(林被告)代为持有甲方在有为生物公司中所持有的11%股权,对应实缴出资额为150万元”外,并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而林被告解释称因有为公司所经营的电商项目利润率高,韦原告才愿意支付150万元股权转让款受让股份入伙,并提供了聊天记录证明前述协议书签订后韦原告已参与公司管理。结合双方的主张和所提交证据,《股权代持协议书》第二条的文字表述不足以证明林被告曾承诺有为公司将增资扩股至1500万元,亦不足以证实林被告在签订上述协议书时存在恶意欺诈。因此,韦原告以林被告欺诈为由要求撤销《股权代持协议书》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并不予支持。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公司股权及合伙类纠纷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提供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法律审查服务,股权转让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合伙入伙退伙纠纷、合伙解散纠纷等公司诉讼类法律服务,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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