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公司只有夫妻股东二人,离婚协议能视为股东会决议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股东一致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议。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判决离婚协议中关于公司的约定部分属于股东会决议。
判决书节选:
关于《离婚协议书》第二条第5项能否视为凯某公司股东会决议。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关于“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规定,对股东一致同意事项的决议,无需召开股东会会议,而仅要求“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即可。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凯某公司的股东只有谢夫和屈妻,故《离婚协议书》该条的约定可以视为是凯某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对凯某公司、屈妻和谢夫均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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