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擅长打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官司的律师 善意第三人认

  • 发布时间:2022-10-12 17:48:07,加入时间:2013年09月24日(距今390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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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夫妻一人擅自卖房,买家属于善意第三人吗?

张静律师解答:只要买家履行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夫妻另一方没有证据证明第三人明知无权卖房而买房,且已经过户,则第三人就属于善意第三人,无法再起诉过户回来,自己的损失只能向夫妻另一方索赔。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关于徐卖家未经黄某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黄某是否有权追回涉案房产及涉案房产的所有权是否应当归属黄买家的问题。《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本案中,涉案房产为黄某、徐卖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虽然登记于徐卖家一人名下,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黄某、徐卖家共同共有。根据查明的事实,徐卖家在出售涉案房产时隐瞒了涉案房产的共有情况,黄某并未有出售涉案房产的意思表示,法院认定徐卖家出售涉案房产属于无权处分并无不当。现黄某要求追回涉案房产,则需考察黄买家取得涉案房产的所有权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首先,黄买家与徐卖家并不相识。徐卖家因博欠债,欲出售其名下的涉案房产,故通过立成公司发布了出售房产的信息。而黄买家购买涉案房产也是通过立成公司的介绍。徐卖家、黄买家签订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的意思表示真实。徐卖家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承诺:“案涉房屋产权人已经得到其它已知或未知的物业共同所有人同意并委托按上述条件出售案涉房屋,如有异议一切违约责任由案涉房屋产权人承担。”徐卖家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黄买家有理由相信徐卖家作出的承诺。黄买家对涉案房产的共有产权的审查,已尽到必要的审慎注意义务。黄某主张黄买家与立成公司恶意串通,对此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法院认定黄买家为善意第三人。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房产确权案件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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