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房屋买卖合同诉讼律师 物权保护纠纷律师

  • 发布时间:2022-10-17 16:17:36,加入时间:2013年09月24日(距今390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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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买房时房屋存在继承纠纷,过后后能起诉屋内人搬走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要等居住人与原产权人的继承纠纷官司判决生效后,如居住人无权居住才能要求起搬出。如下面这个案件,买家买房时知道房屋存在继承纠纷,原产权人正在和二楼的居住人打官司,仍购买了房屋。过户后以物权保护为由起诉搬离,就被法院驳回诉求。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朱买家在购得涉案房屋并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后,以其为涉案房屋的物权人,而冯某非法占有涉案房屋的二楼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冯某搬出并交还涉案房屋的二楼。冯某则以其为原产权人的外孙,对涉案房屋享有合法权益为由占用涉案房屋二楼至今。本案为物权保护纠纷,争议焦点为冯某占用涉案房屋二楼是否属于侵权,朱买家要求冯某搬迁的理由能否成立。对此,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虽然朱买家已于2018年8月20日取得涉案房屋的产权证书,但朱买家取得产权的来源是购买,而从朱买家的陈述来看,朱买家在购房前就知道涉案房屋二楼有人居住,因此未查看涉案房屋的二楼,但其仍表示因涉案房屋售价合适而选择购买了涉案房屋,之后卖方向其交付了除二楼外的其余房屋钥匙,上述说法与其提交的2017年11月3日的《房屋买卖协议》中有关涉案房屋“除二楼全层外,均可交吉”、“甲方(卖方)目前正与该房屋二楼住户进行民事诉讼”的内容相一致。由此可见,朱买家是在明知涉案房屋二楼不交吉且存在另案民事诉讼纠纷的情况下购得涉案房屋。朱买家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交易主体,理应清楚涉案房屋可能存在的不交吉风险。

其次,朱买家提交的《房屋买卖协议》中并无有关涉案房屋二楼如何交付的约定,而在二手房屋买卖交易中,交楼属于卖方应尽的义务。虽然朱买家称其与卖方口头约定由其通过诉讼方式收回二楼房屋,但一方面,朱买家并未举证证明存在该口头约定,另一方面,即使存在该口头约定,该约定亦属于买卖双方之间的约定,并不能成为支持朱买家搬迁请求的充分依据。本案仍需审查朱买家要求冯某搬迁的理由是否成立。

最后,朱买家是以冯某侵权为由提出搬迁请求,但根据现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冯某系因与涉案房屋的原始产权人存在亲属关系而入住并使用涉案房屋二楼多年,再结合冯某提交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8)粤民申X号《民事裁定书》记载内容可知,冯某并非无故侵占涉案房屋二楼,其就涉案房屋的继承纠纷仍将继续审理,故在现阶段,朱买家以侵权为由要求冯某搬出涉案房屋二楼缺乏充分依据,应予驳回。一审法院判令支持了朱买家要求冯某停止侵权,立即搬出并交还涉案房屋二楼的诉讼请求,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房产确权案件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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