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区股权转让纠纷律师 回购股份约定效力咨询

  • 发布时间:2022-10-21 17:00:19,加入时间:2013年09月24日(距今3887天)
  • 地址:中国»广东»广州: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8楼
  • 公司: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用户等级:普通会员
  • 联系:张静,手机:18078803465 微信:gzzjls119

广州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股东退股公司回购股份有效吗?

张静律师解答:股东入股后就不能随便退股,出资后资金便成为公司财产,如需退股需公司按照法官规定办理减资程序回购股份。如约定其他股东受让股权则在之前的协议里要约定好,否则约定不明容易没有法律效力。如下面这个案件,股权转让协议中的对赌协议约定15个月后股东可以选择退股,公司按入股投资的金额翻倍回收股份。但该股权转让协议是跟其他股东签的,责任的承担由是约定由公司回收股份,最终被法院认定约定不明,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本案为股权转让纠纷。虽然《股权转让协议书》中落款处甲方有冯某签名及文某公司的盖章,但林某、文某公司、冯某均确认股权转让的主体为林某与冯某,结合上述协议书的内容,故法院确认股权转让的主体为林某与冯某。由于文某公司的股东只有冯某,现林某已按上述协议书的约定向冯某支付股权转让款20万元,且双方根据上述协议书的约定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故冯某向林某转让股权的行为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确认。

林某主张由冯某按对价回收林某的股权,文某公司、冯某连带向林某支付股权回收款40万元。根据《股权转让协议书》第十条第三项约定“在15个月后如果乙方要退股,公司按乙方入股投资的金额翻倍回收股份”,该约定不能推定由冯某按对价收回林某已受让的涉案6%的股份并向林某翻倍支付股权回收款,亦不能推定即便是冯某回收股份后应由文某公司承担支付股权回收款,林某亦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林某与冯某就涉案股权回收以及文某公司应就股权回收款项承担责任进行了约定,故对林某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林某要求文某公司、冯某连带支付股权回收款4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公司股权及合伙类纠纷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提供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法律审查服务,股权转让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合伙入伙退伙纠纷、合伙解散纠纷等公司诉讼类法律服务,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8楼

地铁:林和西站B出口,公交站:林和中路站 体育西路站

联系我时请说明来自志趣网,谢谢!

免责申明:志趣网所展示的信息由用户自行提供,其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由信息发布人负责。使用本网站的所有用户须接受并遵守法律法规。志趣网不提供任何保证,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志趣网建议您交易小心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