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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法律知识:
当事人王先生咨询:我跟别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上既约定了定金,又约定了违约金。如果对方违约,我可以主张违约金和定金一起赔付吗?定金的 高限额是多少?如果对方违约对我造成的损失,远远大于违约金和定金怎么办?
律师解答: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该条款与《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相比,明文增加了第二款,即“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上述条款明确,定金和违约金是无法一起适用的,当合同约定了定金和违约金两种情形时,守约方可以选择适用定金还是违约金。如果选择的定金条款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守约方可以请求赔偿超出的损失。
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该款与原《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一致。上述条款明确,如果选择的违约金条款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守约方也可以请求赔偿超出的损失。
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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