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珠区房产买卖违约纠纷律师

  • 发布时间:2022-11-04 16:04:40,加入时间:2017年11月09日(距今284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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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一、购房合同违约金怎么确定的
合同当事人应当自行协商确定购房合同违约金。但这并不是说,购房合同当事人可以过分高的约定房产合同违约金。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履行合同后能够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可能损失。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购房合同违约的责任形式有什么
1、继续履行
一般也叫作为强制履行,它指的是违约的那一方在不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时,会由法院进行强制性的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其合同债务的一种违约责任方式。此方式也有着一定的构成要件:首先是要存在着违约的行为,其次是守约方要有请求违约的那一方继续履行合同里相应的债务的行为, 后是违约的那一方还能够继续履行该合同的。
2、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在物品的质量没有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应该是要按照当事人之前约定好的承担起违约责任。如果对于违约责任没有进行约定或者是约定得并不明确的,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仍然不能确定的,那么受损害的一方可以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具体损失的大小,在合理范围内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等相应的违约责任。
3、赔偿损失
指的是债务人在不履行合同中相应的债务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赔偿债权人在其不履行的行为中所受到的损失的责任。其责任成立的条件是,一方存在着违约行为,客观上存在损失,违约行为和存在的损失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而违约的那一方没有相应的免责事由的。
4、定金责任
当事人可以按照相关的法律要求一方给付一定数额的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而在债务人履行了自己的债务之后,定金应该是作为低价或者是直接收回的。而如果给付了定金的一方没有履行约定好的债务的情况下,是没有权利要求对方返还定金的,而收到定金的那一方如果不履行其相应的债务的,需要双倍奉还对方给出的定金。
5、违约金罚款
这个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约定好的,或者是法律直接规定好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则需要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本律师团队擅长服务领域: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
1、业主购房指导、咨询、全程陪购及法律风险防范
2、开发商“五证”的查询及核实
3、开发商延期办理房产证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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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商品房退房纠纷
7、商品房买卖合同欺诈纠纷
8、商品房虚假宣传纠纷
9、公房(央产房)、集资房纠纷
10、存量房纠纷
11、经济适用房纠纷

12、定金退还纠纷

12、违约赔偿纠纷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
1、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审查、制定
2、二手房买卖中的法律风险控制
3、定金退还纠纷

4、二手房买卖合同违约纠纷

三、其他不动产买卖纠纷

商铺、写字楼、公寓等买卖纠纷

四、租赁合同(主要包括:商铺、写字楼、公寓、房屋)
1、房屋租赁合同的审查、制定
2、房屋租赁合同中房屋的权属情况调查
3、定金退还纠纷、进场费退还纠纷等
4、违约赔偿纠纷

五、其他房产纠纷

1、婚姻房产纠纷

2、房产继承纠纷

3、借名挂名买房纠纷

4、物业管理纠纷

5、房地产公司企业法律顾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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