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策相关
2021 年 8 月 6 日,《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已经 2021 年 7 月 26 日市场监管总局第 12 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化妆品经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包括常规 9 项(重金属 4 项、微生物 5 项)的检测。
2022 年 1 月 7 日,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予公布,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和生产许可项目等相适应的实验室,至少具备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菌总数等微生物检验项目的检验能力,并保证检测环境、检验人员以及检验设施、设备、仪器和试剂、培养基、标准品等满足检验需要。重金属、致病菌和产品执行的标准中规定的其他安全性风险物质,可以委托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2. 对应检测报告
卸妆油(液、乳、膏、霜)检测报告
发用啫喱(水)安全评价报告
发用啫喱(水)检测报告
定型发胶安全评价报告
定型发胶检测报告
沐浴剂安全评价报告
沐浴剂检测报告
剃须膏、剃须凝胶安全评价报告
剃须膏、剃须凝胶检测报告
3.适用标准与法规
QB/T2287-2011 指甲油
GB/T27574-2011 睫毛膏
GB/T29991-2013 香粉(蜜粉)
QB/T4076-2010 发蜡
QB 1643-1998 发用摩丝
GB/T7917.1-1987 化妆品卫生化学标准检验方法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