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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买卖违约纠纷案例:
案件经过:
2021年,在第三人某房地产公司居间介绍下,原、被告达成买卖房屋意愿,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位于西安市莲湖区某处房产,成交价百余万元。
合同签订当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定金,之后因个人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剩余购房款,原告遂向被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后原、被告又对继续履行《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协商达成合意,被告再次向原告支付了部分房款。但被告因资金不足,仍未依约将剩余购房款按时存入资金监管账户。
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房屋成交总价的比例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被告认为合同约定违约金明显过高,违反公平原则,请求予以调整。承办法官孙龙君和法官助理徐鑫多次组织调解,但双方对立情绪严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案件审理
孙龙君法官向当事人充分释法明理,但直至案件审理结束,原告仍未就其案涉房屋买卖实际损失进行举证。法官在综合考量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履行情况,被告逾期付款时间、过错程度、原告的实际损失以及逾期利益等因素的情况下,综合运用可预见原则、减损原则、损益相抵原则、过失相抵原则及公平原则,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和损失进行分析判断。因被告支付的部分房款可用于折抵违约金,故被告不必再另行支付其他费用。该案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对法院的裁判结果表示认可,被告周某专程到莲湖法院向孙龙君法官审判团队送来锦旗。
法官说法
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违约金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条款,起到了保护守约者利益、惩罚违约者失信之重要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之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故违约金的认定仍要以守约方实际损失及预期利益为基础,坚持“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原则,既对守约方有相应的适当补偿,又对失信方有一定的惩戒教育,起到法律衡平教化的作用,实现司法实质性公平公正。违约金的认定需要根据双方履约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失信方主观意图、守约方真实损失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综合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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