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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子女抚养费纠纷;
10、婚前财产纠纷;
11、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12、分家析产纠纷、共有财产分割;
13、夫妻共同债务纠纷;
14、相关文书起草。
遗产分配的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法定继承人之间对于遗产的应继份额分配原则的规定。
条文理解
在法定继承方式中,如果同一继承顺序中仅有一位法定继承人,则被继承人的全部遗产统归继承人所有,并不发生遗产分配问题。被继承人有若干个法定继承人,又未立遗嘱时,必然发生同一继承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之间对被继承人所留遗产如何予以分配的问题。遗产分配原则,是指同一顺序的继承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时,遗产如何进行分配的原则。应继份,是指继承人从被继承人的遗产中应该分得的份额。应继份的确定与继承顺序的确定一样,直接影响到继承人的利益,是法定继承的重要问题之一。遗产分配的份额确定主要体现权利义务相一致、扶养老幼困残及协商一致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本条第1款规定了遗产分配的一个总的原则。在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和对被继承人所尽的赡养义务等方面条件基本相同或相近时,所应继承的份额应当均等,即平均分配遗产,这是对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权的平等保护。如,被继承人有配偶、父母、子女各1人,每一个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应为被继承人遗产的1/4。
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分男女老幼,不论是有血缘关系还是拟制的血缘关系,都平等地享有继承财产的权利,并应该均等地获得遗产。这里的“一般”是指法律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特殊情况下可以不均等地分配遗产,这时应根据不同情况,作不等额的分配。
本条第2款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本条第3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这是鼓励型的不均等。
本条第4款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这是惩罚性的不均等。
本条第5款规定,允许继承人之间协商,对遗产作不均等的分配。这是协商型的不均等。这体现了继承人之间互谅互让、团结和睦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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