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范和指导化妆品功效声称评价工作,国家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并发布了化妆品功效声称评价标准(2021年第50号,以下简称“标准”)。根据规范要求,并非所有化妆品都需要进行功效声称评价。大部分上市的可以通过视觉、嗅觉等感官直接识别的化妆品(如清洁、卸妆、美容装饰、香味、清爽、染发、烫发、护发、脱毛、除臭、辅助剃须修面,或通过简单的物理覆盖、附着、摩擦等产生效果。)均免于功效评价;只有少数功能强大,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按照医药部以外的药品或产品严格管理的人(如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祛痘、滋养、修复等。)声称需要进行人体功效评价试验;其他功效声称可通过文献调查、研究数据分析或化妆品功效声称评价试验等方式进行评价。
对于2021年5月1日前注册备案的化妆品,化妆品注册人和备案人应按过渡性政策上传相关产品功效声称依据摘要。注册人或者备案人按照规范要求对相关产品功效声称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不能支持产品名称或者标签相关功效声称的,可以在过渡期届满前申请变更,根据产品实际属性调整产品分类代码,修改产品名称或者标签相关内容,使其符合法规要求。
领域:化妆品生产企业、品牌方
检测类别:化妆品功效,保湿、抗皱、舒缓、紧致、控油、修护、祛斑美白等功效
检测指标:《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
交付周期:根据不同的功效,受试者测试时间不同(30天、45天、60天),以及功效评价报告时间3-5天;
竞争优势:1.大量的往期行业检测案例;2.自营实验室、先进的检测设备、完善的管理制度,正规检测、正规报告;3.产品商超销售、电商平台上架必备的流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