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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如何定义股权转让?
公司立法上,对“股权转让”并没有任何概念性的解释,原合同法(包括民法典合同编)也未将股权转让合同作为有名合同加以规定。公司法第三章所称的“股权转让”是何意义,在学理上存在不尽相同的认识:一种观点将股权转让类推为合同法上的买卖合同,即承认股权转让合同并非单纯的负担行为,而是包含股权变动在内的合同行为。另有一种观点认为,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所称的“股权转让”应是指约定原因的转让,即合同行为,将股权转让合同解释为单纯的债权行为。
两种观点的共同点在于:股权转让是一种法律行为,具体而言是一种合同行为;但两者的主要分歧在于:前者认为股权转让合同是一种包括股权变动在内的合同行为,而后者则认为股权转让合同仅仅是指债权行为,并不包括股权变动的准物权行为在内,股权转让合同和股权变动两者是区分的。司法裁判中,对于股权转让行为的理解也同样存在着类似的观点。
理论和实务中所持的以上两种不同观点,无疑是民法理论上有关债权行为(负担行为)与物权行为(处分行为)的不同理解在股权转让问题上的体现。如果采纳物权行为的理论,则意味着股权转让合同仅限定在债权行为的范畴,股权变动则属于准物权行为,与股权转让合同是两个不同的事项。在这个意义上,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无论是否有关对股权处分权的限制,都与股权转让合同无关。但如果不承认股权变动的独立性,将股权变动理解为股权转让合同中权利义务的内容,则公司法第七十一条就有可能成为股权转让合同的特别法。因此,股权转让行为的属性,对于公司法第七十一条在处理股权转让纠纷中的适用法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司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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