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 2002年10月起,规定所有车辆,车辆零部件,以及用于车上的电子性产品必须强制执行EMC测试。 所有在欧销售的电子零部件须统一符合EMC指令95/54/EC,根据EMC指令89/336/EEC进行的自我宣告将不再有效。而由欧盟授权车辆类产品的公告机构出具E/e Mark证书。也就是说,车辆类电子及电子零部件原先申请的CE(EMC)认证将从2002年10月起不再有效。必须重新申请欧洲国家交通部门出具的E/e Mark证书后方可在欧洲市场销售。
欧洲对于机动车整车及涉及安全的零部件和系统有安全认证的要求﹐具体体现为 E标志和e标志认证。 E标志源于欧洲经济委员会(Economic Commission of Europe, 简称ECE)颁布的法规(Regulation)。目前ECE包括欧洲28个国家﹐除欧盟成员国外﹐还包括东欧﹐南欧等非欧国家﹒ECE法规不是强制性标准。成员国可以套用ECE法规﹐也可以延用本国法规。目前从市场需求来看﹐通常ECE成员愿意接收符合ECE法规的测试报告及证书。E标志证书涉及的产品是零部件及系统部件﹐没有整车认证的相应法规。获得E标志认证的产品﹐是为市场所接受的。国内常见E标志认证产品有汽车灯泡﹐安全玻璃﹐轮胎﹐三角警示牌﹐车用电子产品等。E标志认证的执行测试机构一般是ECE成员国的技术服务机构。E标志证书的发证机构是ECE成员国的政府部门。各国的证书有相应的编号﹕
E1—德国,E2—法国,E3—意大利,E4—荷兰,E5—瑞典,E6—比利时,E7—匈牙利,E8—捷克,E9—西班牙,E10—南斯拉夫,E11—英国,E12—奥地利,E13—卢森堡,E14—瑞士,E16—挪威,E17—芬兰,E18—丹麦,E19—罗马尼亚,E20—波兰,E21—葡萄牙,E22—俄罗斯,E23—希腊,E25—克罗地亚,E26—斯洛文尼亚,E27—斯洛伐克,E28—白俄罗斯,E29—爱沙尼亚,E31—波黑,E37—土耳其
无论是 E标志或e标志认证﹐首先产品要通过测试﹐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也要至少达到ISO9000标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