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番禺区执行异议房产执行律师咨询

  • 发布时间:2022-12-26 12:28:39,加入时间:2017年11月09日(距今284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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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规定于《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执行程序中的一般规定。其中,第225条规定了对于执行行为的执行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第227条规定了对于执行标的的执行异议,即“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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