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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买卖法律知识:
预约合同,如预订书、意向书、承诺书、认购书、谅解备忘录、谈判纪要等,不得认定为房屋销售合同,但房屋销售合同的主要内容除外。
预约合同是指当事人提前达成的书面承诺或协议,以成的书面承诺或协议。在房屋销售合同关系中,通常是指由于签订正式房屋销售合同的时机尚未成熟,双方对房屋销售相关事宜进行初步法律确认,具体表现为预订、意向、承诺、认购、谅解备忘录、谈判纪要等。
预约合同与房屋销售合同的区别标准主要可以从三个角度考虑:一是根据当事人在合同中的含义确定,即签订合同是购买房屋还是准备正式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二是根据《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判断合同是否完全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的主要内容,卖方是否按照约定收到购房款;第三,双方之间的协议和实际履行是否建立了实际的房屋销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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