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州招投标之承接方在承接业务中不得有的行为

  • 发布时间:2023-03-10 11:45:03,加入时间:2019年04月09日(距今1876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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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义务的承接方在承接业务中不得有的行为的咨询

1999年1月21日建设部发布,自1999呢2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明确:

承接方应当自行完成承接的勘察设计业务,不得接受无证组织和个人的挂靠。经委托方同意,承接方也可以将承接的勘察设计业务中的一部分委托给其它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承接方,但须签订分委托合同,并对分承接方所承担的业务负责。分承接方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将所承接的务再次分委托。承接方在承接业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执行国家的勘察设计收费规定,以低于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不正当竞争;(二)采用行贿、提供回扣或给予其它好处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三)不按规定程序修改、变更勘察设计文件;(四)使用或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或设备;(五)未经委托方同意,擅自将勘察设计业务分委托给第三方,或者擅自向第三方扩散、转让委托方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相关招标知识:

第三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第四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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