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东莞中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一)企业申请东莞中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需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公司通过自主开发、转让、赠与、并购等形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具有核心技术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所有权。
(3)发挥企业主要产品(服务)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 4 )从事研发及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企业科研人员占公司原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公司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足3年,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下列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低于5000万元(含)的公司,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公司,比例不低于4%。
3.近期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公司,比例不低于3%。
其中,公司在我国发生的研发费用总额占研发费用总额的60%以下。
( 6 )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公司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公司创新能力评价应符合相应要求。
(8)申报东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东莞中国高新技术企业鉴定奖励
1.沙田镇:首次通过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奖励20万元,有效期届满后再次评定的,奖励5万元;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奖励10万元,有效期届满后再次评定的,奖励5万元。
2.虎门镇:积极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经市科技局推送,省科技厅受理,完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环节的,资助2万元。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奖励10万元,再次通过评定的企业奖励5万元。
3.马勇镇:对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并通过镇科技部门审查然后推送到省科技厅审查的,给予3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2万元;对再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7万元。
4.东坑镇:通过我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公司,奖励10万元。
5.长安镇:对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5万元奖励,再次通过评定的给予2万元奖励。
6.厚街镇: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规模以上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非规模以上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7.黄江镇: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再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5万元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