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南海区桂城违法分包纠纷工地工人人身伤害赔偿纠纷

  • 发布时间:2024-04-24 17:09:58,加入时间:2013年12月21日(距今415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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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南海区桂城违法分包纠纷工地工人人身伤害赔偿纠纷诉讼律师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5年下发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对用人单位违法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所产生的责任作出了规定,但该规定所指的“用工主体责任”不能等同于劳动关系存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述规定相结合,应理解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招用劳动者,其与劳动者之间系无效劳动合同关系。但因劳动者已经实际提供了劳务,且有用工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矿山企业对劳动合同无效存在过错,故对于劳动者主张劳动法意义上的各项赔偿,建筑施工企业、矿山企业应与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梁慧律师,广州佛山的劳动律师,代理大量劳动仲裁、拖欠工资劳动仲裁及诉讼、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仲裁或诉讼、确认劳动关系仲裁或诉讼,工伤赔偿纠纷,社保待遇纠纷,劳务派遣合同纠纷,非全日制用工纠纷,竞业限制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辞职、辞退争议,同时,为企业提供劳动人事制度专项法律服务,帮助企业规避用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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