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南海区狮山罗村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赔偿咨询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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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南海区狮山罗村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赔偿咨询专业律师

问:当事人一方以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物品受损而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是否应获支持?

答:可以认定为精神损害,能否获赔须结合具体情形判断。实践中,经常出现一方以具有人格纪念意义的物品(如相片、手镯、信件等)被另一方损害为由,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对此,主张方的依据往往是2020年修正的ZG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他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的规定,而另一方则以《民法典》第1183条第1款“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之规定作为根据,认为财产损害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对方这一抗辩不能成立。《民法典》第1183条在原有的《侵权责任法》(已废止)第22条的基础上,增加了第2款,即“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我们认为,《民法典》第1183条第2款与2020年修正后的ZG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明确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时的财产损害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并明晰了其适用情形。此时,当事人可以以其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遭受损害为由要求侵害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至于能否成功获赔,当事人还须证明侵害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并且当事人遭受了“严重精神损害”等要件。

梁慧律师,在广州佛山一带专门从事侵权维权诉讼律师,有医学教育背景及医疗行业从业经历,同时具备专利代理师资质,毕业于南方医科大学(原第一军医大学),生物医学工程学士,法学学士,长期办理大量消费维权、人身损害维权、知识产权维权等,例如交通事故侵权,保险理赔,工伤,财产侵权案件,名誉权侵权纠纷,商标侵权案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专利侵权等各类侵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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