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三水区大塘劳动仲裁律师劳动合同纠纷诉讼律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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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三水区大塘劳动仲裁律师劳动合同纠纷诉讼律师代理

关联企业混同用工过程中劳动关系主体及责任的认定

司法实践中,存在关联企业混同用工的情形,如签署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与实际用人单位不完全一致,或者交叉轮换使用劳动者,或者交叉发放工资等。由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被管理者的身份,劳动者在此情形下很难准确判断哪家单位为劳动法律关系意义上的用人单位。而一旦发生纠纷,关联企业之间极易利用条件,评估现实风险,相互推诿或主张偿付能力差的为用人单位,从而逃避用工主体责任,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故在此情况下,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角度出发,关联企业对其混同用工造成用人单位认定混乱的情形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者主张与混同用工的关联企业均存在劳动关系的,应予以支持。

案例:

劳动者可选择混同用工的关联企业承担用工责任  

(一)基本案情  张某在某文化公司负责对外销售篮球课程,但其工资和社会保险由某服装公司发放和缴纳。文化公司与服装公司均从事同一品牌相关工作,共用办公场所、考勤系统和工作群,财务和人事工作人员亦相同。两公司均未与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张某申请仲裁,主张文化公司应向其支付2021年2月工资差额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二)裁判结果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文化公司与服装公司的经营业务、办公地点、组织人事、用工管理及财务等存在高度混同,可认定两公司存在混同用工的事实,张某有权要求文化公司承担用工责任。法院遂判决支持张某的请求。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关联企业混同用工、企业间相互推诿用工责任的现象时有发生。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关联企业混同用工行为,根据劳动者的主张确定责任主体,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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