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顺德婚姻律师离婚财产分割咨询专业律师诉讼代理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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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分享

案例:恋爱时给另一方的转账,分手后可以要回吗?

张先生与李女士在国外留学期间相识,回国后于2018年6月建立恋爱关系,双方系异地恋,没有同居生活。后二人因买房等问题发生争执,2019年年底李女士提出分手,双方结束恋爱关系。

双方恋爱期间,张先生向李女士转款总计23468元,其中2018年12月2日转账1万元(转账说明为“老婆的包包”)、2019年3月16日转账666元(转账说明为“生日快乐”)、2019年6月2日转账8888元(转账说明为“爱你”)、2019年8月18日转账1314元、2019年10月15日转账520元……

2019年2月,张先生与李女士互相去了对方父母家,商谈结婚事宜。此后的聊天中,双方就车、钻戒、房子等问题多次讨论。2019年9月,李女士看上了一款钻戒,要求张先生转款购买,张先生向李女士银行卡转款29万元,后李女士用该款项购买了钻戒。

张先生称,与李女士已分手,上述31万余元款项都是以结婚为目的附条件赠与对方的,应予以返还

李女士辩称,涉案转款为张先生在恋爱期间的赠与款项,转账金额具有情侣间特殊含义且有情侣间的亲昵备注,另29万元的转账用于消费钻戒,该笔转账未有任何约定为婚姻支出,也未约定有履行义务,应视为恋爱期间维系感情的赠与行为,成年人在恋爱期间经济上的投入系双方自愿行为,应对各自行为负责。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先生与李女士已谈婚论嫁,并着手订婚结婚事宜,应认定双方建立了婚约关系。关于彩礼数额,张先生向李女士转款23468元,其中两笔大额转账均为张先生在双方恋爱期间给李女士买东西的支出,其余小额转账是具有特殊含义的爱意,张先生亦上述转账是为了维护双方的感情,故法院认定上述转账金额应视为张先生对李女士的赠与,不应视为彩礼;至于张先生向李女士银行转账的29万元款项,结合双方聊天记录,可以看出该款项系双方因结婚的预期而由张先生给李女士购买钻戒的支出,且金额较大,该款项应该认定为彩礼。最终,法院判决李女士返还29万元。

律师团队介绍

梁慧律师团队,在广州佛山一带专门从事婚姻家事及财富传承法律服务,专打离婚官司的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及财产继承纠纷案件,包括婚姻家事财富传承继承纠纷,财产公证,遗嘱公证,恋爱期间财产纠纷,同居财产纠纷,赠与财产返还纠纷、不履行离婚协议纠纷、诉讼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内财产协议公证律师;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婚后共同还贷分割增值部分,夫妻共同债务纠纷、子女抚养纠纷,返还彩礼纠纷、同居析产纠纷、变更抚养权纠纷等,特别擅长婚姻家事方面的调解工作。

广东专业婚姻家事财富传承律师事务所团队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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